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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转账、金饰要不要还?
作者:王虹 责编:刘舫 编辑:李蕉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6-10-04
恋爱期间的转账、送金饰,到底是情侣间的甜蜜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很多人以为只要是自愿给的,分手就不用还。但真实司法裁判中,转账备注、金额大小、给付目的等都会决定这笔钱要不要返还。一旦婚恋关系破裂,小额钱款、贵重首饰极易引发婚约财产纠纷。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厘清二者法律边界,为群众婚恋财产往来提供法律指引。 2026年2月,陈某某与李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二人感情甜蜜,陈某某长期居住于李某某家中,日常相处中,陈某某多次向李某某转账、赠送贵重物品。热恋期间,既有春节过节、日常增进感情的小额转账,也有标注“自愿赠予”的爱意钱款,还包含一笔明确备注为彩礼的大额转账,以及为金戒指等贵重首饰。短短数月间,双方产生多笔用途、性质各不相同的资金与财物往来。后因二人感情破裂,于2026年6月正式分手。分手后,双方开始清算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虽在分手前,李某某已先后两次向陈某某转账,备注为“彩礼退还”“结清彩礼”,主动退还部分款项。但双方对于剩余钱款、首饰的性质与返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某认为部分未退还财物属于彩礼,理应返还,遂于2026年7月16日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剩余婚约财产27580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陈某某给付的多笔钱款、金戒指,如何区分彩礼、日常自愿赠与与共同生活消费,不同性质财物的返还规则差异显著。结合涉案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案涉财物逐一定性:本案中陈某某在春节期间的2000元转账、备注“自愿赠予”的13140元转账,以及500元、2000元小额日常转账,均属于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普通赠与与日常消费,依法不予返还。而陈某某明确备注“娶老婆喽 收彩礼”转账的120000元,给付目的清晰、性质明确,可以认定为彩礼。同时,结合付款时间来看,购置金戒指的行为与彩礼给付时间高度重合,可认定该金戒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配饰,同样纳入彩礼范围。针对彩礼返还比例问题,法院综合考量双方恋爱周期较短、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某已承担部分生活开支等事实,判决李某某应向陈某某返还剩余彩礼5000元及金戒指折价款4940元,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清晰划出了恋爱赠与与彩礼的法律红线,也为大众婚恋财产交往敲响警钟。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和恋爱期间无条件的小额爱意赠与有着本质区别。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区别于日常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小额赠与,给付时应秉持适度理性原则,摒弃攀比跟风习俗。涉及大额转账、贵重物品赠与、彩礼给付时,务必妥善保存转账记录、消费票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事后举证无据。婚约关系解除后,收受彩礼一方需依法履行返还义务,合理处置婚恋财产纠纷,避免因财产争议激化矛盾、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