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出游需谨慎,以案为鉴保平安
作者: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6-09-30    

为深入开展“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与绵竹市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市文旅局联合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态度向旅游乱象亮剑,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布,望广大旅游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案例一:某超市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交通局,依法对某来绵旅游大巴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旅游大巴随车工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旅游合同。经查,此次旅游活动由成都某超市组织,该超市自行安排了行程、包车以及就餐点,以“春游”名义招徕游客37人来绵游玩。

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我局最终对该超市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未经许可的经营者不具备法定资质,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行程变更等纠纷,游客往往面临投诉无门、赔偿无着的困境。市文旅局温馨提醒,参团旅游请选择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旅行社,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保存发票收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景区内某商贸经营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分装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7日,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景区内的商贸经营部销售的鱼皮花生标签无厂家生产地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鱼皮花生,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将鱼皮花生分装成245g/袋,期间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当事人将分装产品装入通过淘宝平台店铺印制的标签,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当事人在购进相关产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索取并保存销售凭证。

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食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及未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警示意义:旅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等资质,不得违规分装食品;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完整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进货时必须查验供货者许可或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保存销售凭证。特别是在景区周边、旅游消费集中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以“零容忍”态度持续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广大旅游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共同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三:某大型普通客车不在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途经地内行驶。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大型普通客车实施从资阳到红峡谷的包车客运,该车辆所属公司具有包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资质。该趟运输持有资阳到红峡谷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途经地为资阳、郫都、什邡、红峡谷,但绵竹年俗村不在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途经地内。

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该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构成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市交通运输局告诫旅游客运包车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开展营运,严禁擅自变更运行线路,自觉遵守道路客运管理规定,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国庆出游,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升高,请广大市民朋友出游前关注目的地天气路况,自行出游请选择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切勿因贪图便宜乘坐黑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