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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改闹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7-24
本刊消息 前一刻还满面愁容的被告钟某,这一刻喜笑颜开,激动地问道:“我什么时候来拿到我的钱呢?”这一幕发生在市法院民二庭审理的原告新市镇某村村民小组诉被告钟某的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的成功调解让当事人均感满意。
2008年1月29日,原告村民小组与被告钟某签订《荒滩改造协议》,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87亩荒滩旱地交由被告改造,被告向原告缴纳荒滩旱地改造保证金10万元。被告缴纳了钱以后,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整改。双方又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改造延期补充合同》,要求被告将87亩荒滩旱地改造为养殖池。但一直到原告起诉时,被告仍然为能完成改造。2013年1月18日,涉案土地被征收,由于被告未能完成养殖池的改造,导致原告的土地补偿费用减少。村民欲以钟某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赔偿,村民小组组长周某又不敢私自将钱分给村民,因此村长也陷入两难的境界,最终,他希望通过诉讼,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本案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民二庭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原、被告,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是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协调未果。 民二庭法官分析,由于原、被告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都坚持认为法律的天平会倾向自己,这种观念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做双方的工作。在两次庭审中,特别是第二次的庭审,旁听的村名达30余人,大家的情绪都很激动,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承办法官严明庭审秩序,耐心听取了各方陈述,并将案件审理和宣讲法律有机结合,调解工作贯穿庭审活动始终,从法律层面上向原、被告双方分析了各自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当事人通过庭审和法官的法律释明,都了解自己的诉讼风险,也认识在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中,各自都应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生产、生活上。在承办人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后,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村民组长周某表示:“这个心头大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这下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