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老头乐”引发的悲剧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编辑:姜世琼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6-07-01    

近日,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多车相撞致一死四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合并审理后在综治中心公开开庭宣判。部分街道、镇综治干部及群众代表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2025年5月24日,彭州市某路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绵竹市民廖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老头乐”(四轮低速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搭载四名工友左转掉头时,与杨某甲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杨某乙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继碰撞。事故最终造成三车受损、五人受伤,其中一名搭乘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廖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超载、掉头妨碍正常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杨某乙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现场,承办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作出判决:案涉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95万余元,廖某承担61万余元;出借无牌“老头乐”且未审查借车人驾驶资格的车主龙某,在20%责任范围内与廖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甲所属公司、杨某乙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四名搭乘者因明知车辆无牌超载仍搭乘,自身存在过错,酌定自行承担10%责任。

事故背后,更暴露出“老头乐”违法上路、车辆随意出借、好意同乘中的多重高频交通隐患。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中的争议焦点,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重点解读了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一、“老头乐”≠法外之地:司法实践中,多数“老头乐”经鉴定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需持证、车辆需上牌投保交强险方可上路,无证、无牌、无险上路,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后还需自行承担高额赔偿,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二、车辆出借≠无责免责:出借车辆前,车主必须核实借车人驾驶资格、是否存在不适驾驶情形,确认车辆无安全缺陷。本案中,车主周某因已尽审查义务无需担责,而龙某因过错出借被判承担责任,明确了“出借有过错,担责有边界”的规则。同时,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借人承担超出自身责任的赔偿后,可向使用人追偿,保障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三、好意同乘≠责任豁免:搭乘人明知车辆存在违法情形仍乘坐,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驾驶人责任。本案中搭乘者的过错责任认定,为“人情搭乘”敲响警钟——情谊不能突破安全与法律底线。

“以前总觉得‘老头乐’方便又不用办证,今天才知道风险这么大!”旁听群众代表感慨颇深。综治干部也纷纷表示,此次旁听让大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后续将结合辖区实际,加强“老头乐”及车辆出借风险、安全乘车的普法宣传,把交通安全法治理念普及到家家户户,从源头杜绝交通违法和安全事故发生。

(图片由市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