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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首例危化品危险驾驶案公开宣判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编辑:姜世琼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6-06-01
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运输、售卖柴油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涉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罪案件,以真实案例敲响公共安全警钟。 2024年底,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渠道购入两套含加油枪、卷盘、加油泵的加油设备。2025年1月初,张某联系维修人员,将自己日常使用的两辆皮卡车进行非法改装,分别加装容积约1000升的储油油箱,组装成可移动式加油车辆。随后,张某多次购入柴油,驾驶改装皮卡车往返于绵竹市各大建筑工地,为施工机械、挖机加注柴油,以此牟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月初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张某累计购入柴油6万余元,售卖金额达8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车辆装载的液体为0号车用柴油,而此类非法改装流动加油车稳定性极差,一旦发生事故,将引发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柴油并非普通货物,私自改装车辆储存、运输、售卖柴油,看似是“小额跑腿赚钱”,实则暗藏巨大安全隐患,已触犯法律红线。法官在宣判后结合案情释法说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关键在于“运输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自2023年1月1日起,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正式将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管控范围,这意味着所有柴油均属于法定危险化学品,其储存、运输、经营全程受严格监管,绝非可随意买卖、运输的普通商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三条、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按照有关道路运输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同时,经四川中正华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非法改装的流动加油车一旦发生事故,将引发中毒、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多次运输危险化学品柴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也危及公共安全,故依法判处张某犯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更加细致、严格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压实危化品安全管理责任,筑牢安全生产法治屏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经营从业者,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储存均有严格资质要求和规范标准。切勿为“赚快钱”触碰法律红线,坚决杜绝无证经营、非法改装、违规运输等行为。唯有恪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规范、选用合规运力,才能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守护自身与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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