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天人两隔 调解纠纷促社会和谐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4-17    
  本刊消息 近日,市法院汉旺法庭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承办法官诉前、诉中的说理劝说下,原告终于接受了诉前和诉后较大的期望值差,对最终结果也表示接受,最终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握手言和。
  2012年10月14日11时40分许,韩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绵竹方向经绵拱路向拱星场镇方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因未按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邓某及乘坐小轿车的张某伤,邓某某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韩某、邓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张某、邓某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而后,该起交通事故死者的邓某某的近亲属杨某等四人诉至汉旺法庭,要求车方和相应的保险公司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遭受的损失24万余元。
  汉旺法庭在受理了杨某等四人诉韩某、邓某、向某及某保险公司一案后,因此次交通事故还有其他两个伤者未向法院主张自己权利,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为该两人预留交强险限额,故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地把未主张权利的伤者通知到庭,详细地向他们释明了作为此次事故的伤者所享有的权利,该两人均表示自愿放弃各自应享有的交强险限额。在确定了上述事项后,紧接着,承办法官及时地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并进行了沟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对死亡赔偿金,原告极力主张是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在法庭告知了原告对此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否则该项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的风险后,原告方情绪激动,认为死者生前一直是在打工,现在人都死了,怎么就不能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呢?承办法官通过法律释明,逐步使原告方的情绪得到平复后,时宜地向被告做了大量的劝解说理工作,被告最终表示愿意按城镇与农村标准折中计算赔偿金额,原告方也表示了理解和认可,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方获得了19万元的赔偿,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