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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遭起!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4-10
本刊消息 近日,绵竹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小林对妨害执行的蔚某宣读拘留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蔚某司法拘留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对蔚某某、陈某某进行训诫……”蔚某等三人惭愧地低下了头,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作出书面检讨,承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原来,蔚某某于2010年以其位于齐天镇的一处房产为抵押,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借款,到期后,蔚某某未能还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蔚某某告上法庭,法院于2012年10月作出判决,判决蔚某某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还款义务,但蔚某某未履行;2012年12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蔚某某在法院限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随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抵押物即蔚某某位于齐天镇的房产一处进行了查封,拟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2013年3月19日上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赵一平、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王道全带领评估人员到齐天场镇,拟对被执行人蔚某某位于齐天场镇的一处房产进行评估。蔚某某及其妻陈某某、其子蔚某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因蔚某某、陈某某、蔚某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