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释法 司法为民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3-18    
  本刊消息 近日,市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了某金融机构诉高某、苏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除了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各方责任,同时还以案说法,进行法制宣传,让当事人明确法律行为及其后果。
  原告与被告高某于2008年11月10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高某发放贷款人民币8万元。同时,原告与苏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为原告向被告高某贷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高某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高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偿还贷款,被告苏某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高某辩称,自己虽是借款合同的签订人,但并没有用这个钱,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马某,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高某还出示了马某给他写的承诺书,证明用钱的是马某。担保人苏某则称,她并不认识高某,所以不可能给高某做担保,马某系她的妹夫,她是给马某做的担保,她想马某经济并不困难,也就是用她的房产证抵押一下,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苏某还哭诉说,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是她们唯一的居住房屋,她自己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笔钱。
  法官在耐心听取了高某和苏某的陈述后,从法律的层面给二被告释明法律关系及其应承担的责任,高某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向高某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苏某以其房屋作为担保,在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以抵押财产拍卖后优先受偿。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又从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从法律关系上梳理高某、苏某、金融机构及实际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被告表示一起到实际借款人马某处要求其偿还欠款。若实际借款人马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据其出具的承诺书,依法提起诉讼,以保证自己的权利。经过法官耐心释法,二被告最初抵触的情绪没有了。苏某及其旁听的母亲均表示,多亏了民二庭的法官,自己的担心此刻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