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作者:王 骏     来源:     日期:2013-02-19    
  本刊消息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以川发改价格〔2012〕1499号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对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调整如下:一、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20元/份·月,降为10元/份·月;二、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20元/份·月,降为12元/份·月;三、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10元/份·月,降为3元/份·月。对两年内未落实工作的大学生,免收期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