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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车撞死 主人索赔精神损失被驳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1-21
本刊消息 宠物狗被摩托车撞死,狗主人刘某将肇事车主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23日傍晚,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中心广场人行横道斑马线时,因未减速通行,与刘某的阿拉斯加犬相撞,致使阿拉斯加犬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将狗送往医院治疗后,狗因伤势严重于2012年8月28日死亡。期间,刘某用去医疗费用4500元。事故发生后,刘某要求黄某赔偿其宠物狗死亡的财产损失,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无果,起诉至法院。刘某认为,宠物狗是他们一家从小看着长大的,他们在付出的同时得到了很多欢乐。宠物狗死去,他们的家庭失去了快乐和感情寄托,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无证驾驶无证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在过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导致刘某财产损失,且黄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对刘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的宠物狗在禁止宠物出入的公共场所地段行走,刘某具有一定过错,故判决黄某仅赔偿刘某治疗狗医药费4000元。对刘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在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中,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但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比如:像馆在冲洗胶片中对婚纱照胶片损坏,无法恢复。而本案中宠物狗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且刘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法院对刘某向黄某索赔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