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操作 阳光采购
作者:张红     来源:     日期:2012-12-18    
  规范操作 阳光采购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谢宇虹就政府采购工作答记者问

   问:政府采购的价格一定最低吗?
  答: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采用综合评标办法除价格因素外,还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服务承诺、财务状况、税收状况等其他因素,价格只是其中一个指标。因此,中标的商品不一定是本次投标的最低价格。我市从今年起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对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问:我市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我市从今年起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一是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占当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二是规定我市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8℅扣除;
  问:我市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有什么具体管理办法?
  答: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绵竹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对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10万元),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验收;对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邀请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对社会普遍关注及高度敏感的采购项目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问: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中严禁哪些不正当行为?
  答:一是设置指向某一商品品牌或某一供应商带倾向性条件和指标,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供应商资格要求、产品参数要求高于实际需要;在提供参数时附评分标准。二是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定招标文件时,采购人对有关条款提出倾向性意见,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采纳,拖延不予确认。三是对评标委员会得出的评审结果,无充分理由不予确认。四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拖延不签采购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五是货物验收后,无故拖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