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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遭刀砍 侵权者和学校均担责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2-11-23
本刊消息 小飞与小金、小辉(均系化名)同为我市某学校三年级某班同学,因为一点小摩擦,小飞带人打了小金。但他没想到的是,就在当天下午,第一节课刚上课不久,小金持菜刀进入教室连砍小飞三刀,小辉持木棍也打了小飞,造成小飞轻伤上线。近日,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审理了小飞诉小金、小辉、学校侵害其健康权一案。
小飞诉称,其与被告小金、小辉系同班同学。那天上课期间,旷课的小金突然闯进教室,向小飞连砍三刀,小辉用木棍殴打小飞,造成小飞多处受伤且昏迷。随后小飞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小飞的右肩背部切割伤、右侧肩胛冈线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上线。小飞受伤后住院8天,因交不起住院费而被迫出院。此事给小飞及其母亲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小金和小辉辩称,因中午的时候小飞带人打了小金,所以小金在上课期间进入教室用菜刀砍了他。小辉只是用棍子打伤害较小,因小飞的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学校则辩称,事发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当时的法律规定对校方责任的归责是校方要有明显的过错。校方没有明显的过错,且事后积极组织调解,已尽了应尽的义务。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小金、小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小飞经济损失五千七百元,连带赔偿原告小飞精神损失费五千元;二、如被告小金、小辉无能力赔偿原告小飞上述损失,被告学校按照被告小金、小辉所承担的赔偿费用总额(含精神损失费)的百分之二十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学校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小金、小辉进行追偿。 法官认为,被告小金、小辉在上课期间,对小飞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系共同侵权,故应由二人承担连带全部赔偿责任。小飞及被告小金、小辉系被告学校的学生,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事发时学校未注意小金、小辉持有凶器,未能保证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故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但作为学校的管理与制止能力都是有限的,且其不是侵权人,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小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考虑纠纷发生时,小飞还是一名未成年的学生,遭受小金、小辉刀砍、棍打,且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对其身心及学业均产生严重影响。故诉讼中,小飞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小飞的受害情况、伤情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被告所称小飞之诉已超诉讼时效,因小飞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一直在找学校及当地公安机关解决此事,一直有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