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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借条未定还款期 依法起诉还款受保护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2-10-22
本刊消息 近日,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判令债务人李玉偿还4年前借杨贵的10万元。
2008年1月3日,李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好友杨贵借款10万元。他在借条上注明:今借到杨贵壹拾万元正,落款日期是2008年1月3日。此后李玉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杨贵碍于朋友情面,也不好意思催促他偿还。 今年4月17日,杨贵因建房急需用钱,只好要求李玉归还借款,不料李玉竟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杨贵于6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玉偿还其10万元的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玉借杨贵10万元使用后有义务偿还。原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故诉讼时效应从李玉拒绝偿还时起算,没有超过法定的时效,遂判决李玉偿还杨贵借款10万元。 此案中,所谓诉讼时效,它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