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从立案时展开 审判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2-10-15    

  调解工作从立案时展开 审判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市法院剑南法庭探索调解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新举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辆进入人们的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频发。因而,及时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对维护辖区的交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事故受害方就对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从立案、开庭审理、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审理并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要占用不少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很高。这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基本是委托代理人出庭,且是一般授权,导致不能调解。基于这一审判实践情况,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通过不断地摸索,探索出新的办案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2012年4月开始,法庭向几个经常涉诉的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法制宣传工作,并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理后,在副本送出至确定的开庭时间这一期间,把事故双方、保险公司通知到一起,给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沟通意见的平台。各方当事人提出各自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并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承办法官向各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案情向各方建议一个初步的调解方案,若各方均同意,保险公司上报至总公司或省分公司。开庭审理该案时,保险公司就会授权其代理人为特别授权,并对此前的调解方案予以确认,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同时缩短办案时间,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各方当事人对法庭这种办案方法均表示满意,同时对及时解决双方矛盾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目前,剑南法庭通过这样的方式已经成功调处14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剑南法庭积极探索涉诉保险赔偿案件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设,成功调处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贯彻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前提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权威,及时保障和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让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满意,同时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