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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网站做虚假宣传遭工商“理抹”
作者:叶生泉 王 平
来源:
日期:2012-09-03
本刊消息 本是一家普通型贸易公司,却在网站上宣传其是生产加工型公司。日前,我市一家企业利用公司自身网站进行虚假宣传,遭到市工商局处理。市工商局富新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实施网上巡查时发现,其该公司网站上宣传的内容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的信息有很大出入,有多处虚假内容。在充分掌握证据后,该公司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广告在网上发布,富新工商所在走访辖区的富新、什地、绵远、兴隆等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就询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否建立了网站,并把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录入网络,以便局里网络监督大队进行网上巡查。 经过工商所执法人员大量艰苦细致的收集证据,经查,该当事人所办的公司在2011年底采取一次性支付总费用每年2000元的方式,与外地一家网络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而绵竹这家企业当事人将自己撰写的产品宣传文字、图片和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料,用电子文档的格式提供给做网站的公司,并建立了公司的网站向外发布。 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是我市一家普通的贸易公司,并不是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的企业,没有什么厂房,而年销售额只有几百万元,却说成年出口1000万元至3000万元。工商执法人员在宣布其构成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后,并告知如果不服处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该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停止了其违法行为。 小贴士:办案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该案件已经构成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当事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