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让迷途者重新起航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12-26    

——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

 

有这样一些人,他们犯了罪,被判了刑,却不被关在戒备森严的高墙内,而是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和关爱下相对自由地接受改造、生活和就业,他们都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社区矫正人员。虽然他们有着离开高墙后的自由,但又对社区矫正充满了未知和担忧。社区矫正犹如一个心理减压舱,成为当今社会惩治犯罪、矫正罪犯和预防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近年来,我市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核心,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目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出一系列成功经验,为构建“平安绵竹”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

A、成功经验

强化监管,确保管护到位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硬任务,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技能管控,使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如虎添翼。

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的定位监控室内,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打开执法监管统一平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位,辖区内矫正人员所处位置和近期活动轨迹就清晰地显示在大屏幕上。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利用宣告室和训诫室的监控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宣告、训诫进行实时监控。利用司法通定位功能,为社区矫正人员配备定位手机,对全市已定位社区矫正人员实现精准定位,矫正人员一旦离开限制地,警报信息立即会发送至管理人员手机上,犹如给社区矫正人员设了一道电子围墙,将他们牢牢控制在监管视线之内。同时,社区矫正中心严格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监管对象,综合评估其犯罪类型、社会危害和风险评估等情况,将其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种监管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管理等级,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落实不同的监管制度。

加强教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11月25日,市司法局紫岩司法所组织辖区内近70名社区矫正人员到东北敬老院里进行了一天的公益劳动。劳动中,社区矫正人员为老人打扫卫生、清洗床铺等,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老人的认同和老人们脸上的微笑,这些社区矫正人员内心强烈地感受到社会的认同。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社区矫正人员在刑意识、悔罪赎罪意识,提高矫正教育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市司法局采取公益劳动与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每月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与公益劳动和进行集中学习不少于8小时,通过这样的方式,使社区矫正人员体会到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群众,作为社会的一份子,通过劳动所给自己带来的快乐和自豪,以及对法律法规更深刻的认识,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回报社会。

精准帮扶,确保稳定生活

监管教育让社区矫正人员走出了犯罪的阴影,而帮困扶助则为他们在回归社会,融入新生活的路上点亮明灯。

富新镇的赵某去年假释出狱后被宣告纳入社区矫正,富新司法所及时为其配备了矫正小组。虽然离开监狱回到家里,可赵某面临着很多生活上的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赵某当年因故意伤害而入狱,当时因为这个事情也给对方赔了不少的钱,老婆也因此和赵某离了婚。因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赵某被准予假释。可时隔多年回到家里,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孩子需要抚养,家里还有两位快70岁的父母,集中房屋也破败不堪。对此,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在第一时间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了解救助政策,为赵某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办理了临时救济,为他送去生活物资;另一方面了解到赵某有学习厨师手艺的愿望,便又和市人社局联系,为赵某争取到培训名额。通过培训学习,赵某获得了厨师资格证,随后便在离家不远的一处农家乐里顺利找到工作,现在每月有3000余元的收入,赵某对现在的生活感到很满意,也很感激。他说,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让自己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自己会一直努力下去,用勤劳双手开创美好生活。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宣告

B、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市上的领导支持下,通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

1、目前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同时,基层司法所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刑罚执行权。由于执法权缺失,行政执法手段缺位,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思想、不经批准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等违规行为。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手段,即便给予警告,但威慑力不足。

2、社会认同度有待提升。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与群众心目中传统认知的对罪犯实行的监禁刑罚存在很大差别,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意义不了解、制度不熟悉,对社区矫正人员存在担忧、恐惧甚至排斥现象,有的企业也不愿意接受安置社区矫正人员。

3、基层司法所除了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还要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在我市司法所普遍存在只有所长一人,而要身兼数职,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

C、建议:

解决社区矫正工作者有责无权现状 给予工作人员一定补助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大队长吴建平表示,社区矫正工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当前的社区矫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从长远角度讲,社区矫正要得到顺利的发展,完成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任务,必须要有较完备的法律作依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加大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力度,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明确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警察身份;加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适当给予社区矫正工作者(包含志愿者)一定补助,激励他们竭尽全力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和监管工作。

市政协委员张苗建议,要广泛开展宣传,将社区矫正作为全民普法的内容,广泛宣传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广大群众逐渐了解并认同社区矫正制度,让社会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进而配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要以社区矫正小组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激励机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市司法局紫岩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胡利沙建议,要建立更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使经费投入与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增长相适应。增加人员配备,配齐配全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保障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图片由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