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找人顶包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11-26    

本刊消息 一辆小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受伤,车主请人顶包。伤者将车主、顶包者和案涉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声称司机的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商业险部分。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2018年7月的一天傍晚,兴隆镇男子袁某驾驶小轿车从绵竹返回兴隆途中时,与骑着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中年妇女易某发生碰撞,造成易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袁某离开现场,将同为兴隆镇的男子廖某叫到现场替自己顶包。直到第二天,袁某才接受交警调查,承认事故发生时是自己在开车。市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袁某承担主要责任,易某承担次要责任,并认定了廖某为袁某顶包的事实。易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产生医药费5万余元。治疗结束后,因赔偿款迟迟未到位,易某便将车主、顶包者和保险公司起诉到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袁某虽立即停车并查看伤者状况,但在其通知廖某到场后就离开事故现场,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的追究。袁某在事后第二天才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交警部门已无法准确对驾驶员当时真实的驾驶状态进行查证,袁某应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4条第2款第1项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认定涉案小车司机离开现场,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某承担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内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