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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开庭不到场 案件依法按撤诉处理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11-20
本刊消息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和被告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2019年3月20日,原告郑某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8年8月22日,被告徐某向自己借款2万元,用于火锅店资金周转,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然而,现在徐某已经在处理其名下财产,并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郑某某便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徐某偿还借款2万元。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因其下落不明,未能送达成功,最终本案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同时,法院依法向原告郑某某送达了含开庭传票在内的系列法律文书,通知原、被告如期到法院参加案件开庭审理。但到开庭时,原、被告都没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前向法院说明无法参加庭审的正当理由。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该案按原告郑某某撤诉处理。 在此法官也提醒各位当事人:开庭传票是法院开庭时限通知,上面载明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审判庭组成人员,当事人接到法院传票,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也需提前向法院告知,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否则原告不到,法庭将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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