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继承房屋 继女占房法院判退还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11-13    

本刊消息 丈夫去世后,60多岁的张某在给予了继女一部分继承分割款后取得了丈夫的一套住房所有权,可继女却以她没给够房屋市价增值部分为由,占据住房且拒绝搬离。日前,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继女腾退房屋。

今年68岁的张某住在绵竹市区,二十多年前,她与潘某再婚,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此后,张某和潘某及已成年的继女同处一室相处融洽。可谁料到,潘某因病过世后,继女与继母为争夺遗产闹起了纠纷。后来经过协商,继母张某在支付继女应分割的部分房屋折价款后,办理了潘某名下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但继女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拒绝搬离。继女表示,如今房价上涨,继母应对房屋增值部分给予自己补偿,两人经过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是存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张某已经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继女占有案涉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占有。原告张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继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继母张某所有的房屋中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