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因“早产”鲜乳饮料被罚6.5万元
作者: 陈文林 王平      来源:     日期:2019-09-03    

本刊消息 6月24日的成品库中竟存放着6月25日至6月27日生产的乳饮料,这不是穿越时空的情景,而是发生在我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真实一幕。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生产企业外租冷库中存放着8种、共计4050袋和240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乳饮料,货值金额总计3267元。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早产”食品进行查封并立案查处。

据该企业负责人交代,由于担心厂区未来三天因停电无法正常生产,企业加紧生产并对产品生产日期进行了延后。该企业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民,根据《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与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生活中如发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