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微信转账”能否以借款请求返还?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08-28    

本刊消息 “特殊的微信转账”能否以借款请求返还?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8日期间,原告任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黄某转款或发红包,金额从20元至5000元不等,包括在特殊节日转账520元、380元等,其中2017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款5000元,转款说明为“给老婆买车险”。

庭审中,原告辩称和被告只是普通朋友,不是情侣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自己提出借款,原告出于信任,将自己在外务工所得报酬陆续向被告转款共计77399.20元。而被告则称双方是情侣关系,这些微信转账和红包不是借款,是恋爱期间相互的赠与,而且这些钱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自己不负有返还义务。另外,2019年3月3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广汉市公安局连山派出所调解未果。并且被告称,自己持有原告任某与张某某的《离婚证》。

审理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仅依据微信转账(红包)记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抗辩,并且提供《离婚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恋爱关系、共同生活产生的,而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认定原、被告之间未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7399.2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