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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能及时起诉追债 银行反而成了被告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08-20
本刊消息 近日,市人民法院孝德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2011年7月27日,王某与四川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原告李某与该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对借款人王某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另外,合同对保证责任、双方义务等都进行了约定。后来,借款人王某未按期还款、原告李某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某商业银行也没有及时向法院起诉,直到2019年4月1日,银行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王某要求他归还借款。随后,原告李某发现自己征信有不良记录便多次联系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通过银行组织沟通调解,要求被告某商业银行删除征信不良记录,均被拒绝,李某便将某商业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其名誉权。 据悉,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及保证人李某未偿还贷款。被告某商业银行也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原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原告的保证期间已过,被告因自己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了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原告享有的保证债权。原告李某从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再是担保人身份,其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应再出现上述贷款的不良担保记录,被告某商业银行应当将已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李某对外贷款担保信息予以消除。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释法以及多次耐心做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商业银行一个月内办理消除原告李某2011年7月27日签订《个人保证合同》担保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的不良记录;原告也自愿放弃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针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现状,公民应自觉查询获取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不良记录应及时加以补救,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时,尽量加以注意和规避。出现异议要及时启动异议处理机制并催促金融机构快速处理,防止不良记录被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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