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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员协助 当事人顺利离婚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06-26
本刊消息 四年前,什地镇男子王某某经人介绍与外地女子胡某认识后,相处了不到一个月就去市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并举办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婚后,胡某的一些不良习惯逐渐暴露出来,双方由此产生了矛盾。在一次回娘家后胡某便没有了消息,王某某多次到胡某娘家以及胡某可能去的地方寻找,一直没有任何消息,这一晃就过了四年。 面对一直杳无音讯的胡某,王某某认为胡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便来到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原告王某某仅向市人民法院富新法庭提交了2017年11月13日向什地派出所报案请求协助查找胡某下落的报案材料,仅凭该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原告王某某的证明目的。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特委托了法院聘请的两名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调查工作,形成了家事案件调查报告。最后,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庭根据案情,就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婚姻家庭情况、家庭背景、身心健康、家庭成员组成情况、近年来的生活状况、离家出走原因、其家庭成员找寻情况、派出所有无掌握其线索等问题罗列出详细的调查提纲后,通过社会调查员走访调查后出具的家事调查报告,弥补了当事人举证的不足,助力了案件承办法官对事实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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