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就业创业政策汇编(之二)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5-29    

(二)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1.申报条件: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2.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拥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成功创办实体,可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在我市自主创业的,由创业实体所在地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对其中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可再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可再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成功创业并吸纳劳动者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吸纳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