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现行法律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是建立河长制。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治理负责。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市、县级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定。市、县级政府每年应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水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三是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县、乡政府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四是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水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就不可能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并要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这个基础上,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
五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还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