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应知应会手册(之一)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4-11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要点

 

一、立法渊源

《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法律于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原来的92条增加到8章103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总则11条,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7条,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3条,水污染防治措施31条(包括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5节),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13条,水污染事故处置4条,法律责任22条,附则2条。

二、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四、基本制度

河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约谈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等。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