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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仅有公积金应该怎样分配?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03-21
本刊消息 近日,市人民法院汉旺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朱某起诉被告王某要求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审理中,王某也表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女儿随自己生活,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朱某称,自己婚后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小孩抚养,没有任何积蓄。被告王某则表示,自己结婚后一直没有外出工作,但朱某是一家国有企业员工,除了稳定的收入,每月还有住房公积金,虽然没有存款,但夫妻二人在婚后并没有使用朱某的住房公积金买房,朱某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不少。 法官审理认为,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住房公积金的普遍缴纳也增加了财产形态的多元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且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所以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将公积金总额减去原告婚前缴纳的部分,再平均分割,最终原告朱某借款7万元作为公积金折价补偿给了被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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