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母亲名义借款5万元 法院判女儿偿还借款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9-01-11    

本刊消息 我市汉旺镇的廖某因母亲急需用钱,便替母亲借钱,甚至代母亲签名,后来因为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债权人便将母女二人告上法庭追讨借款。近日,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此款由女儿一人偿还。  

2017年5月,女儿廖某以母亲王某急需用钱为由,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后归还,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然而时间过了一年多母女俩都未能将借款还给张某,张某将王某和廖某母女告上了法庭。

承办法官审查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据时发现,虽然借据上写了王某和廖某母女两人的名字,但并没有按手印或签章,而且两个名字系一人所写。原告张某表示,借款当天是廖某一人前来,并告诉她钱是帮母亲借的,所以在借据上写了自己和母亲两人的名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事实清楚。由于原告张某就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借款意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王某未在借据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廖某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借款可能有其他实际使用人,在没有其本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的情况下,需要出借人提供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等证明实际用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出借人只能就借据上记载的借款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