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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款型有争议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退还定金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11-22
本刊消息 今年夏天,市民黄某在我市一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了一款品牌汽车并与对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但因为款型未能明确从而导致了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在黄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定金被拒后,被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近日,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卖方返还全部定金。 2018年6月,剑南镇的黄某在我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白色品牌汽车,随后与汽车销售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上对车辆品牌、型号、颜色、价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黄某向这家公司交了2万元定金。到了提车这天,黄某却发现车辆的款型不是自己订购的2018款,而是2017款。在和销售人员的交涉中,对方却坚称黄某订购的是2017款,争执不下之余,黄某表示不买车了,要求退还定金。但汽车销售公司认为黄某违约,拒绝退还定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向市法院起诉了该汽车销售公司。 法院在通过对双方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后审理认为,引发本案的原因系黄某主张所购车辆系2018年款白色某品牌汽车,而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系2017款,但《购车合同》对标的物白色某品牌汽车系2017年款还是2018年款未予注明。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双方订立购车合同时,没有明确车辆的款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无效合同。因汽车销售公司系专门从事销售车辆的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最终判决销售方全额返还购买方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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