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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躲猫猫 法网恢恢罪难逃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10-23
本刊消息 日前,随着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锤定音,之前,被绵竹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被告人肖某某最终被维持原判,获刑一年四个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时间追溯到2010年。当年,市法院就张某某诉郑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0)绵竹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判决郑某某及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350000元及其资金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肖某某及郑某某均未履行判决,张某某便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告人肖某某、郑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 2016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以他人名义在新疆先后融资租赁了两辆大型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6月,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并再次向肖某某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但肖某某既未向市法院如实报告自己经营货车及盈利的财产情况,也未履行判决义务。由于肖某某采用更换电话号码、推诿拖延、隐匿财产等方式怠于履行判决义务,他经营货车的盈利被运输公司抵扣了其他费用,货车也因经济纠纷被融资租赁公司抵扣,导致法院判决长达八年时间得不到执行。为了打击其违法犯罪行为,市法院将肖某某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2018年1月,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在随后的审理中,法院认为,肖某某隐藏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最终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法官表示,肖某某长期隐藏身份、四处躲债终究没能逃脱法网,原本其满不在乎的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已在他东躲西藏的过程中逐渐转变成了刑事犯罪。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不守信用之人,通常只是在道德上予以谴责。但当这种不诚信上升到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时,就可能会构成犯罪,从而受到刑法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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