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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虽受到行政处罚 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06-26
本刊消息 近日,市法院孝德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耐心释法,积极调解,打人者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向伤者道歉并赔偿了其经济损失。 日前,孝德镇村民肖某来到孝德法庭咨询,称自己被毛某打伤后花费了数千元治疗费,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均自己垫付,毛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天,这种情况下能否再要求毛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耐心的给肖某做出解释: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属不同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若确有侵害行为、侵害后果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向法庭起诉,需要准备相应诉状、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证据材料。听了法官解释后,肖某将毛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立案后,考虑到双方系相邻同行,双方经常碰面,法官便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积极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调解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但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先前剑拔弩张的气氛逐渐消除,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和解后的两人表示,本以为两家从此“老死不相往来”,但没想到矛盾能够如此顺利解决,非常感谢法官为他们化解了纠纷。 针对此案,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很多人都以为打人者既然已被行政处罚就不需再进行民事赔偿,这是误解,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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