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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解读(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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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26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2010年6月,德阳市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德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因此而设立。2017年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阳市被确定为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因此,德阳市有条件在城市管理立法方面先行一步。通过本轮改革,市和各县(市、区)城市执法体制可望进一步理顺,执法主体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晰,多头执法等问题将进一步得以解决。而通过制定城市管理条例,可以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现地方立法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共同发挥作用。 (二)关于不重复原则。不重复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现阶段,我国没有专门的城市管理立法,城市管理主要依据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有关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执法。因此,《条例》在规定城市管理事项时,不可避免会重复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但在规定法律责任时,注重体现了不重复原则,避免照抄照搬,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创设部分处罚规定(第33条第1款,第34条第1款,第36条第2、3款);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处以罚款但未规定罚款数额的,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38条);三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数额但幅度过大的,规范了自由裁量情形(第32条,第36条第1款,第39条);四是对城市管理中问题突出、违法频率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的,个别引用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第34条第3款,第35条,第37条),从而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提供了可操作的法规依据。 (三)关于城市管理立法步骤。德阳市通过先行制定综合性的城市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满足当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迫切需要。下一步,已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属于城市管理范畴的立法项目还有物业管理、交通秩序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规划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对相关的城市管理事项将进一步细化规定。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违法建设治理、停车场管理、地下管线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文明行为促进等具体事项也可以制定单项法规。这种分步走的做法,省内外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四)关于完善法规体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中的禁止性规定与第四章法律责任没有对应,立法体例不完整。对此,在第四章增设第四十条作出具体援引性规定,并删除二审稿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通常规定,法律适用指向更加明确。这种做法在全省尚属首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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