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知识宣传(之五)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5-31    

11.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单位自定,但最低不得少于30人组成;职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12.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具体职责是:⑴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⑵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⑶听取和综合各项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⑷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⑸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事务。

1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在职代会上提名,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5-9名。其职责是:⑴平时,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了解和听取关于本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⑵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⑶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并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⑷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织权限内的问题;⑸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务;⑹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14.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