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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知识宣传(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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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5-25
6.为什么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从实践情况看,撤销工会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取消工会牌子、收回工会工作场地、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取消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给工会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等方面。合并工会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与党群工作部门合并或合署办公,由党群工作部门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统一部署工作、统一开展活动、统一考核检查、统一使用工会经费。上述违法行为,必须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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