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宣判 女子法庭打人获刑一年
作者:王虹/文  李睿/图      来源:     日期:2017-04-28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 检察长出庭公诉
  德阳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宣判 女子法庭打人获刑一年


图为庭审现场


  本刊消息 4月26日上午,绵竹市人民法院中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德阳市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一审在这里依法宣判。吴某(女)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回放: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2015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旁听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在该院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李某瑛诉李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在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书记员让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时,吴某从旁听席走向审判区并对李某敏进行谩骂,随后二人发生争执,吴某用手打李某敏,二人随即开始互相抓扯起来。此时,该案承办法官朱体健上前站在二人中间劝阻,但二人不听劝阻,继续争吵并相互抓扯,期间李某敏突然摔倒在地,致左髌骨骨折。后经鉴定,李某敏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庭审现场:记者当天在庭审现场看到,此次庭审是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进行,公诉人、辩护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进行了举证;为更为全面的查明案情,让旁听人员更为深刻地了解庭审,绵竹人民法院准许证人朱某出庭作证,就本案相关情况对其进行询问。

  庭审中,控辩双方并无明显分歧。最终法院认为,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庭审秩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吴某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殴打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鉴于吴某有明显悔罪表现,同时,案发后吴某积极与被害人李某敏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当天,来自我市的近百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该案。记者发现,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安军,担任审判长的是市人民法院院长杨三荣。据杨三荣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院长跟合议庭其他入额法官一样,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从组织庭前轮流阅卷、召开庭前会议到主持庭审、组织合议,直至最终签署裁判文书等各个审判流程环节,一律全程参与。

  ■审判背景:记者获悉,2017年是我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院长、庭长办案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院长办案更是社会大众和法官干警关注的焦点。院长身处执掌司法权的特殊岗位,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法院干警都具有示范作用。入额的院长、庭长作为一名法官,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开庭审理案件,直接办理具体案件,在今后将成为常态。此案也是我市法检两院启动员额制改革后,院长、检察长回归执法办案的一次典范。

  名词解释: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