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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 专业解释促庭审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12-20
本刊消息 日前,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时,与以往案件庭审不同的是,根据庭审需要,依法向鉴定人发出了出庭通知,鉴定人按时出庭作证,从李某某实施盗窃的砂石测量方式、依据、标准等专业角度对鉴定结论进行了解释,并一一回应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疑,确保了法庭查清案件事实。 这也是市法院积极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个例子。 据介绍,在过往的庭审中,由于证人受到客观条件等的限制,不一定会出庭作证,而且很多证据都限于书面,缺乏双方质证过程。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部署,全面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立庭审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市法院认真落实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充分发挥庭审的重要功能,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水平。以本案庭审为例,庭审调查、举证质证都以庭审为中心展开,目的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把要说的话说明白,要举的证举出来,实现案件事实证据查明、定罪量刑辩论和裁判结果在法庭实现的庭审效果。 据了解,自去年以来,市法院在该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结论存疑的案件,相关鉴定人员根据庭审需要出庭接受质询,从专业角度答疑解惑,有效地提高了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为查明案件事实,保证程序公正,实现法与正义的价值,最终确保了案件的实体公正处理,真正做到了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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