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得到市政府积极回应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11-09    

 

  本刊消息   近日,市法院民一庭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得到了积极的回复:一是将认真审核行政机关作为发包方的建设施工合同;二是印发相应文件,要求各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法院提出行政机关作为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结算依据的司法建议。

  近年来,市法院民一庭在审理多起行政机关作为发包方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的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没有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在结算过程中,行政机关(发包方)坚持要求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而建设单位则要求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纠纷发生。经市法院审理,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案件,均未采纳行政机关(发包方)的意见,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提高行政机关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人开展民事活动的法律意识,民一庭专门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加强对涉及行政机关作为发包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的审核,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司法建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民一庭提出的司法建议书极为重视,积极落实相关建议,及时回复落实情况,并对法院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