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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知识问答宣传(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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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9-23
问:对于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应当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答:《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怎样配合? 答:《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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