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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工摔伤责任由谁负?法院判决业主不担责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8-08
一位保洁工在保洁公司的安排下为他人提供家庭保洁服务,不想在保洁过程中摔伤,这责任到底该由谁负,保洁工和业主为此闹上了法庭。日前,市法院审理认定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洁工摔伤后责任由谁负 2016年6月,家住大南路的张女士找到我市一保洁公司,要求公司安排一名保洁员到其家里进行保洁服务,随后,保洁公司便安排了48岁的周某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张女士与保洁公司口头约定:周某负责清扫张女士家的清洁,包括清洗地板、擦抹室内灰尘等,张女士根据住房面积支付周某报酬120元。 次日上午,周某来到张女士家打扫清洁,在擦洗客厅落地玻璃时,因地面湿滑,梯子突然倒下,周某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手臂骨折,共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周某住院治疗期间,张女士除了付给周某120元清洁费外,还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周某出院后,要求张女士再支付2000元医疗费以及误工费,张女士拒绝支付。周某便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张女士提供劳务的保洁工系保洁公司安排,保洁工与保洁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保洁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业主张女士与周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本案中承揽人是保洁公司而非周某。作为承揽人的保洁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业主与保洁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业主对保洁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与张女士之间不具有承揽合同关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定作人的张女士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所以张女士对周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的损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保洁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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