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借款公司偿还借款 担保公司依法追偿获支持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1-26    

  本刊消息 担保公司替债务公司偿还借款,事后债务公司却拒不给付。无奈之下,担保公司一纸诉状将债务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我市一包装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某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我市一融资担保公司为该公司两次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与此同时,双方也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包装公司向融资担保公司作出了按期还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就反担保财产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债务公司并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随后便依据《保证合同》,直接从融资担保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借款公司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及利息罚息。该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债务公司向银行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已经代为清偿了所欠银行的债务,随后,融资担保公司一纸诉状将债务公司告上法院向其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融资担保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类案件,法官提醒:债务逾期未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