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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案结事了,而不是案结了事”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1-11
本刊消息 近日,市人民法院孝德法庭的法官将一笔补偿款亲自送到原告的住处,防止了两名原告再起纠纷,也让这起责任纠纷案做到了最终的案结事了。 赵某与胡某两人原本是朋友,2015年3月的一天,赵某在胡某处挖了几株树,并在胡某家吃饭喝酒,晚上在骑摩托车返回孝泉镇住家的路上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该起事故经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醉酒驾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过了没多久,赵某家属将胡某告上法庭,认为赵某受雇于胡某,胡某应该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3余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除自愿承担垫付的医疗费2700元外,再给付二原告经济补偿金10000元。在确定给付的当天,胡某将钱送到了法庭。案件本该就此了结,然而,承办法官并不认为“案结事了”。因了解到原告吴某系死者妻子,双方系再婚,而另一原告余某是死者的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在遭受老来丧子之痛时,最终获得的款项与预期相去甚远,两原告有可能就该补偿款发生纠纷,产生新的矛盾。法官立即来到死者母亲余某家中,就补偿款的性质、分配原则、法律规定等做了说明,告之二人妥善处理,防止产生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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