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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首次对民事案件被侵权人实施司法救助
作者:谭明剑
来源:
日期:2015-11-10
本刊消息 近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成功对一起民事侵权赔偿案的被侵权人进行司法救助。这是我市检察机关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后,首次开展除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之外,对民事案件被侵权人开展的司法救助工作。 据了解,该民事案件司法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在2006年修建曹某某房屋的施工过程中,因支板突然断裂不慎从高处摔下,致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后刘某某多次向该房屋承包方德阳某建筑公司索赔相关费用,但遭到该公司以否认与之存在劳动合同为由拒绝。2009年6月,刘某某向绵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市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从2006年至今,由于证据不足,刘某某一直未能通过诉讼得到相应赔偿。由于刘某某受伤后失去了劳动能力,独子又因参与抢劫罪被判服刑,家中的生活只能靠体弱多病的妻子打短工来维持。其妻子常年患有甲亢等慢性病,需要随时服药,由于没能得到赔偿,刘某某和妻子只得靠借钱治病,一家人四处欠债,生活极度贫困。现刘某某又急需进行更换尿道支架手术,无力承担手术治疗费用,遂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在了解情况后,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对案件信息认真审查,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确有救助必要,遂及时上报院司法救助小组审批通过,决定给予刘某某司法救助1万元,并很快将救助款项发放到了申请者手中。 据悉,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检察机关要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不仅要包括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的当事人等,以充分体现国家对司法人权保障力度。为切实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与民行、公诉、侦监、计财等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在办案中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在建立良好的协作配合关系基础上,使得救助线索增多,改变了以往无案可办的消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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