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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请善待你的孩子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9-06
本刊消息 又是一年开学季。本是孩子们开开心心上学的日子,然而,在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厅却不时出现了孩子们的身影,他们或稚气或焦急的脸庞让工作人员很是心疼。原来,他们因为父母离婚,迫不得已随父或随母生活,但都面临着父母一方不愿支付抚养费的困境。 16岁的花季少女任某,2012年父母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当时父亲为了尽早结束不幸的婚姻关系,没有提任何条件,只要求女儿随他。父亲为了她,常年在外打工,小任如今从镇上的中学来到县城读高中,开销越来越大。懂事的小任想给父亲减轻点负担,于是有了向母亲讨要抚养费的想法。 15岁的姑娘齐某非常腼腆,还未开口,脸已经涨得绯红。齐某的父母于2011年协议离婚,当时父亲承诺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结果仅支付了几个月费用后父亲便杳无音讯。 工作人员耐心的为求助的孩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于两位孩子的案件和经济困难条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两位孩子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希望在此给那些选择离婚的父母们提个醒:离婚后,请善待孩子。该父母履行的抚养义务请自觉履行,不要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播下“仇恨”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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