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采伐许可证期间无证“放水”被追责
作者:刘菲 杨祯康      来源:     日期:2015-08-12    

  虽获得了集体林部分林木的所有权和采伐权,但是在林业审批过程中便等不及对树木进行了剥皮、放水,致使树木大面积死亡,近日,金花镇吉祥村村民黄某因无证给树木“放水”被追责。

  金花镇吉祥村5组有着几块集体林地,在向组集体多番咨询后,今年4月初,黄某花费3.1万元通过正当途径从组集体获得了两块林地内的林木所有权和采伐权,并通过组集体向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采伐证。

  黄柏树皮属药材,剥皮只能在春季进行。为能及时获利,黄某明知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须承担刑事责任,仍急匆匆以5800元将林地内的黄柏树树皮转卖给他人,容许购买者在无证的情况下对树木进行剥皮。

  今年6月初,在向组集体咨询得知采伐许可证将在一个月内办理下来后,黄某又提前给林地里树木进行了“放水”,致使林木大面积死亡。

  7月12日,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被“放水”、剥皮后,200棵柳杉、42棵杉木、32棵黄柏树全部死亡。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6.223立方木,幼树44株。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属滥伐林木行为。办案人员就其无证采伐和无证“放水”行为立案调查。目前,黄某被取保候审,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了解,市林业局每年都会组织相关林木采伐、运输的宣传、培训,但是滥伐、盗伐在我市仍旧时有发生。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提醒,滥伐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法律规定的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因此,在进行林木采伐时,一定要在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即构成滥伐林木罪。(注:给树木“放水”即在树根部位砍去树皮和少部分木质,让树木降低水分,减轻重量,以便砍伐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