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群工部负责人就国务院《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周年答记者问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5-13    

  问:请介绍一下当前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方法。

  答: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步伐,连续出台了多项规定。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变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经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

  问:请谈谈新形势下,如何开展我市的信访工作。

  答: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之年。为此,我们将继续深化和打造“为民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制信访”四大信访平台,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领导干部接访机制等,做好推进依法逐级走访、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以此为抓手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尽最大能力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保持我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持续向好。

  问:在国务院《信访条例》施行10周年之际,我市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来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执行《信访条例》?

  答:我市将依托各类媒体,通过广场宣传、印发材料、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信访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目的是使更多的市民了解《信访条例》,遵守《信访条例》,切实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我们将在落实基层责任、减少矛盾源头、构建信息网络、畅通信访渠道、规范接待处理、化解疑难矛盾等方面出新招子、下大力气,进一步推动《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依法逐级有序的信访秩序。

  问:最后,请谈谈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修订《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