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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养山羊踩伤小孩各承担一定责任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5-04-24
本刊消息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廖某之子放养的山羊,将在路旁玩耍的2岁小女孩朵朵撞倒后踩伤,造成各种损失三千余元。因朵朵父母对幼童监护不力,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 廖某和朵朵都居住在土门镇,而且两家是邻居。今年3月的一天,朵朵在家门前的路边玩耍,这时,邻居廖某10岁的儿子赶着一群山羊走来。突然间,山羊将路边的朵朵撞倒后踩伤,致其骨折。朵朵父母将其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三千余元。双方因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朵朵的家人将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廖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案中,廖某将自家的几只山羊交由年仅10岁的孩子放牧,这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故对朵朵的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的原告朵朵是一个年仅2岁的小孩,其监护人任由其脱离监护玩耍,造成被羊踢伤,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受害人的监护人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判决廖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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