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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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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4-16
三、审计对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包括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审计对象为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制度创新,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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