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犯拒不认罪遭重处
作者:谭明剑     来源:     日期:2015-04-10    


    本刊消息 近日,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强奸大学生小琴一案提起公诉,张某某由于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且拒不认罪被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小琴是四川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7月23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张某某喝完酒之后路过邻居小琴家,发现小琴一人在家,便心生邪念,以要水喝的名义骗小琴打开房门,后不顾小琴的反抗,两次强行与小琴发生了性关系。万念俱灰的小琴写下遗书,跳河自杀,由于河水较浅而保住了性命。
    案发后,张某某拒不认罪,承认自己和小琴两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辩称小琴是自愿的。由于没有第三方在场的直接证据,为驳斥张某某的辩解,庭审中,检察官除了出示被害人陈述之外,还出示了大量的证人证言,证实小琴和张某某平时并不熟悉,也没有联系。并当庭出示了案发前小琴发的微博,证实小琴当时心情很好,并且出具了小琴自杀前写的遗书和自杀时遗留在河边的凉鞋等大量辅助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当事人双方平时关系的证人证言、证实事情发生后受害人女方的微博和遗书、以及被害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后经法院审理,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