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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私定“霸王条款”要遭起
作者: 冯晓敏 王平
来源:
日期:2015-03-16
本刊消息 “此劵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在促销的宣传单和订立的合同中,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常用这样的条款,绵竹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解释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近日,绵竹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城郊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在本辖区全面开展了“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他们对辖区的餐饮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销售、手机销售等经常搞促销活动,可能出现“霸王条款”的市场主体进行了全面检查规范。 绵竹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的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 目前,该局已立案查处2户,向经营者宣传《合同法》并规范经营行为27户,有效地避免了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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