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之三)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1-11    

  新《安全生产法》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首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或者工作格局,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负责,法律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十四个方面。

  2.职工参与,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设立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专章,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吸取工会的意见。

  3.政府监管,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法律设立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专章,从多个方面对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4.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